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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案例:最高院判決具體違法強制拆遷賠償數額!

    2022-09-09 09:05???作者:拆遷律師???瀏覽次數:次???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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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政府組織對段某的390平方米二層房屋及段某430平方米建筑予以拆除。區城管執法局與區拆違大隊系“二塊牌子,一套人馬”。根據段某提供的強制拆除房屋照片顯示,實施強制拆除段某房屋的人員均穿著城管人員制服或公安人員制服。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說來話長!要從三個時間段分析:

      01

      段某系衡陽人士,1994年拿到縣國土資源局頒發《衡陽縣城鄉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在村集體土地上搭建了建筑面積共390平方米的二層住房。

      02

      2010年之后,段某未經任何報批手續,又自行在該房旁建房430平方米(未辦理任何手續)。

      03

      段某原390平米二層樓房和430平米建筑,被區政府組織城管執法局與拆違大隊強制拆除。

      委托代理律師: 北京創為律師事務所

      法律維權攻略

      段某對強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

      市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確認區政府拆除段某合法建筑的310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依法予以賠償;維持區政府拆除段某違法建設的430余平方米房屋的行政行為。

      段某對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撤市政府復議決定,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其740平方米合法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因違法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1880140.9元。

      辯證一:區政府辯稱其不是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的行為人。

      證據證明:

      根據段某提供的強制拆除現場照片分析,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人員均穿著城管人員制服或公安人員制服 。

      區城管執法局及市公安局區分局均系區政府的組成部門,城管執法局無權調動公安人員,而區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具有責成其所屬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的職責,且60號復議決定中明確載明區政府為答復人,答復稱“答復人拆除申請人的房屋行為有據、合法”,應視為區政府對其實施強拆案涉房屋的自認。

      辯證二:310平米還是390平米?

      證據證明:

      段某經批準的建房占地面積為195平方米,其在該土地上建房二層。區政府在拆除該房前,未對面積進行測量,60號復議決定在認定事實時,認定段某的“被拆房屋總面積739.38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積為約310平方米,多出430余平方米系近兩年搶建的違法建筑”,該認定房屋總面積明顯與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與違章建筑面積不符,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鑒于區政府在強拆前未對段某的房屋面積進行測量,結合段某房屋為二層的事實,確認段某經批準建設的房屋建筑面積為390平方米(195平方米×2)。

      辯證三:違章建筑拆除爭議

      證據證明:

      段某不能證明其興建的430平方米房屋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故衡陽市城鄉規劃局對段某擅自興建的430平方米房屋為違法建設,具有查處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衡陽市城鄉規劃局針對段某的違法建筑,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但在舉行聽證后,并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故段某所建違章建筑尚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強制拆除條件。

      從基層院到最高院,捍法正義

      市中院判決

      區政府對段某所建的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既未進行公告,也未向段某告知陳述、申辯及訴訟權利,程序違法;

      段某所建房屋390平方米擁有合法所有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保護,區政府未經法定程序,將該部分房屋與段某的違章建筑一并拆除,違反法律規定。段某請求確認區政府對其房屋進行強拆的行為違法,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衡陽市政府作出的60號復議決定,確認區政府強制拆除段某的430平方米房屋“依據充分,行為正當”缺乏法律依據,應予糾正。

      鑒于段某被拆除的390平方米涉案房屋為合法建筑,且該房已無法恢復原狀,應當由區政府按照《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相關規定,段某予以賠償;對于段某的違章建筑,也應按照《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本案中,段某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包括兩部分,即經過批準建造的房屋390平方米和未經過批準建造的房屋430平方米。

      隨著案情的推進,

      段某在創為律師的法律指導下打響了最高院的“戰斗”

      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在征收拆遷范圍內,在案涉房屋被強制拆除后,原有的補償問題依法可以通過賠償解決,法院應該直接進行實體審理并就賠償問題作出判決。段某的第三項訴訟請求是請求區政府賠償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系一并提起的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已予受理,應當依法對賠償請求進行審理和裁判。區政府違法強制拆除段某的390平方米房屋及段某的430平方米違法建設,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具體到賠償的數額,為確保當事人獲得及時、公平、公正的救濟,在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當事人房屋,難以對房屋及其他損失進行鑒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參照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各項損失,確定損失數額,直接判決行政機關對房屋及其他人身、財產損失一并予以行政賠償,法院在判令賠償時的標準至少不應低于補償標準。行政案件審理應當以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宗旨,及時解決行政爭議,在當事人已經提出明確的賠償請求的情況下,無需將房屋損失視為另一法律關系,判決當事人另行通過征收補償程序解決。人民法院直接判決賠償更有利于公平、公正解決問題,避免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對補償問題不予處理、拖延處理或者作出不合理的補償,最后當事人仍然需要通過司法裁判尋求救濟,增加當事人的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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