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是一個既復雜又繁瑣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不免會產生一些火花碰撞,歸根結底還是拆遷方予以的
拆遷補償款并不能達到被拆遷人的心理預期。為了能夠快速推進拆遷工作,拆遷方往往會使出渾身解數,迫使被拆遷人拆遷。從創為律師大量的實踐來看,最常用的理由大概就是以拆違代拆遷。
王先生有一套建于上個世紀50年代的老宅,現如今老宅面臨拆遷,王先生告訴拆遷方自家的房子年代久遠,并沒有房產證,也沒來得及補辦。拆遷方聽完以老宅沒有房產證屬于違建為由,限期王先生在兩周之內將老宅自行拆除,否則會被強拆。對此,王先生趕忙咨詢了創為律師。
其實,不只有王先生一人,很多被拆遷人都經歷過老宅沒有房產證被認定為違建,然后被拆遷方強拆的經歷,也就是俗稱的“以拆違代拆遷”。難道沒有房產證房子就一定是違建嗎?
創為律師肯定地告訴大家:“無證房屋不一定等于違建!”
一、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
我國《城鄉規劃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從該條法規可以明確了解,想要建造房屋必須要經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按照“法不溯既往”原則,在此之前建造房屋即便沒有房產證也不能被“一刀切”認為屬于違建。
二、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建成的無證房屋
很多被拆遷人家里的老宅年代久遠,大多建于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但是在那時我國尚未出臺有關的法律法規。
直到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通過。我國《土地管理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此之前建造的房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約束,這類房屋也不能被確認為違建。
所以,拆遷方想要以老宅沒有房產證為借口強拆房屋,是萬萬行不通的。
三、招商引資建造的無證房屋
早期一些城市為了迅速發展經濟,紛紛制定了招商引資政策,這就導致很多企業建造的房屋無法取得相關的手續,這類房屋也不能單純的認定為違建。
綜合以上三種情況,拆遷方不可以“一刀切”的認為房屋只要沒有房產證就一定屬于違法建筑,這三類房屋不僅不能被認定為違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還應當予以一定的拆遷補償。
拆遷方這種以“拆違代拆遷”的理由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利益,所以,被拆遷人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不要輕易地被蒙騙,可以咨詢創為律師,冷靜搜集相關證據,打一場漂亮的“翻身仗”!